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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入听证


加拿大移民法规定了9大类不得入境的情况,适用于永久居民及其他要进入加拿大的外国人。CIC和CBSA如果发现永久居民和临时居民有不得入境的情形,除在部分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临时居民限期离境外,多数情况下应当将案件移交加拿大移民部(Immigration Division)来审理。失去准入资格的永久居民和外国人将被要求限期离境,离境命令(Removal Order)共有三种形式:
1. 自动离境命令(Departure Order);
2. 专属离境命令(Exclusive Order);
3. 驱逐出境命令(Deportation Order)。
后两者在离境后如进入加拿大,需要加拿大政府的特殊许可。
如下我们列出了不得入境的一些情行:
1. 当间谍的,企图推翻政府的,恐怖份子或上述几类组织的成员;
2. 侵犯人权或国际权利的,如战争犯及危害人类的罪犯,政府头目严重违反人权或受到国际制裁的犯人;
3. 在加拿大境内境外被处十年以上刑期的罪人;
4. 犯过酒醉或吸毒驾车的人;
5. 组织犯罪或人蛇,或洗钱等非法团体的成员;
6.患有危害公共健康或安全疾病的人,或须要增加政府极大医疗负担的人;
7. 不愿养活自己和依附亲人的人;
8.在移民/难民申请时,提供伪造文书或不实资料的人;
9.违反移民或难民法法规的人,如居住期限不够, 不符合移民法规定;
10.家庭成员中,有一人属于取不到签证类别的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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